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3-02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69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以及重庆市政协《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专门渠道汇集、分析、反映情况和意见,帮助领导机关分析判断形势、进行有效决策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为实现“高新九龙坡、美丽山水城”总愿景和全域高新的创新之城、全球链接的开放之城、全新魅力的人文之城、全景如画的美丽之城、全民共享的幸福之城“五城”建设目标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每年撰写一定数量的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撰写社情民意信息的采用情况纳入区政协委员相关年度考核。

第五条  做好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区政协办公室、社情民意办、专委会和委员地区组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单位要在组织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协商议政活动中,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及时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区政协社情民意办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政协各参加单位、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各专委会、委员地区组、镇街社情民意信息站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建立和完善特约信息员制度。每年聘请一批在各界别有代表性的区政协委员、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人士为特约信息员。

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信息站制度。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政协专委会、地区组和各镇街,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站,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社情民意信息网络。

第七条  区政协社情民意办具体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工作。定期通报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

区政协委员撰写的社情民意由各专委会、委员地区组收集、整理后及时通过区政协网站社情民意信息系统,报送区政协社情民意办。

特约信息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反映的社情民意,需签章或署名后及时通过区政协网站社情民意信息系统,报送区政协社情民意办。

第八条  区政协社情民意办编辑形成的《社情民意》由区政协分管副主席负责审签。根据《社情民意》的内容,涉及本区的,由区政协社情民意办通过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并转送有关职能部门;涉及全国、全市范围的,报送重庆市政协办公厅信息处。

第九条  区各职能部门是区政协《社情民意》批示件的承办单位,负责社情民意的办理和反馈工作。

第十条  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社情民意》呈送有关区级领导阅示。区领导对《社情民意》所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作出批示的,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交办有关单位办理落实,并及时将交办情况反馈给区政协社情民意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领导的批示和交办意见,及时研究,明确办理牵头领导和责任人,制定落实批示意见的具体措施。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区政协社情民意办、信息反映者的联系沟通。

第十二条  《社情民意》办理一般在领导批示4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批示有明确办结时限的,要在领导批示的时限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理结束后,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作出批示的区领导和区政协社情民意办。

第十三条  区政协社情民意办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办理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社情民意》办理协商,区政协将视情况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开展监督性视察,推动《社情民意》的办理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政协社情民意办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