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协商和提案监督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0-11-11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7470]

为规范区政协提案协商和提案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结合九龙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审查、交办、办理、督办、评议、反馈等各环节。提案监督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抓好提案监督是政协履职的重要内容。区政协负责提案指导、统筹、监督、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协商、监督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第二条  提案协商、监督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选题。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者提出提案,应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紧扣“高新九龙坡、美丽山水城”总愿景和全域高新的创新之城、全球链接的开放之城、全新魅力的人文之城、全景如画的美丽之城、全民共享的幸福之城“五城”建设目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针对性和可行性。区政协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在本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相关信息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区级各部门应积极支持提案者就提案选题进行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并提供客观翔实的信息资料供提案者参考;政协全体会议前,召开党派团体及有关界别的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进行交流协商,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参考选题,并适当增加监督性提案参考选题比重,做好提案征集引导工作。

第四条  提案立案审查。在提案审查过程中,应加强提案审查各环节之间和与提案者、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提案审查委员会)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属于立案、并案或因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和建议”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五条  提案交办。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确定立案或并案的提案,交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区督查局、区编办初步确定承办单位,报送区政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审查立案后,及时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督查局、区编办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报送区政协分管领导审定。

提案承办单位确定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予以交办。交办可采用会议交办、行文交办、网上交办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区政协提案委审查提案时从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集体提案单位和各承办单位分别从立案提案中推荐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建议方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和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征求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意见,实行区领导领督办重点提案制度。

第七条  提案办理。建立和完善区政协、提案者和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面商是办理政协提案的必要环节。承办单位要主动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活动,共商办理方案,通过登门走访、座谈面商、实地调研、专题视察、情况通报等方式,就提案办理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协商、交换意见,积极采纳落实合理建议,形成正式办理复文前应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充分发表办理建议,及时接受承办单位的办理回访,客观评价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征询意见表。区政协可选择一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提案,召开专题提案办理协商会。对承办单位较多、办理难度大的提案,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协商;对承办提案较多的单位组织提案者集中与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协商。

第八条  提案督办。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督查内容。完善区领导、区政协各专委会领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承办单位督办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加强内部督办。提案办理的相关视察、调研、办理协商会等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同类提案提出者、区政协智库专家和相关利益群众代表参加;重点提案督办可采取区领导现场办公督办、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专题议政督办、专题视察督办等方式开展。

第九条  提案评议。评议的主体及对象是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提案承办单位。提案评议应邀请区督查局、提案者、区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政协组织在评议工作中起主导作用。

开展全面评议。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借助区政协委员履职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和畅通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提案承办单位沟通、交流渠道,提升全面评议水平。

开展“双向评议”。从当年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立案的提案中选择部分提案,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由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质量开展评议,承办单位对提案质量进行评议。

开展重点提案办理评议。组织提案者、政协委员代表及提案涉及的相关群众代表,对当年部分区政协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和效果开展评议。

第十条  提案采纳反馈。区政协办公室协助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纳提案协商形成的成果。区委、区政府、区政协、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复文等作出批示的,应推动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应督促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区政协常委会会议每年听取区委、区政府系统提案办理工作情况通报,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通报。

第十一条  组织领导。区政协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相关领导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主席、副主席负责督办重点提案的相关工作;区政协提案委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政协提案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