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1-03-29  文章录入:九龙坡政协  浏览量:7700]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协十届四十九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废止《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重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九龙坡区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工作站(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区委、区政府及其部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区政协委员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工作站,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区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决议;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每届区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区政协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协调、检查、督促和民主评议,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工作指导;加强同其他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委员工作站,可以本工作站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和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提倡和鼓励集体提案;

(四)所有提案均通过九龙坡区政协网委员履职服务平台“提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提案管理系统”)在线提交,原则上不接受纸质件。

第十三条  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应规定统计截止时间。闭会以后的提案为平时提案,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的提案作为次年会议提案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提案审查处理情况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告知提案者。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区委、区政府提出。

第十六条  对同届同次内容基本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根据建议内容、文稿质量等综合考虑确定主提案,其提案者为第一提案者,其他提案作为并案提案,其提案者为并案提案者。

第十七条  对同届不同次已立案的提案相似度在60%及以上的提案,或是反映的问题过于宏观、建议笼统、行文格式不规范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退回提案者修改、完善和补充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经济交往中的纠纷问题和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

(五)对违纪违规问题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对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一)提案内容超出本行政区管辖权限范围的;

(十二)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

第十九条  对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况可以社情民意或工作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

第二十条  对个别已立案的提案,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而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后可以撤案。


第五章  重点提案遴选

 

第二十一条   在立案的政协提案中,对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所提建议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公布立案提案目录。政协各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站按照要求推荐拟选重点提案,其比例约占立案提案总数的30%。

(二)初选。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推荐的拟选重点提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在充分协商基础上,提出重点提案初选方案,其比例约占立案提案总数的15%。

(三)复选。召开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初选的重点提案进行复选,按照立案提案总数10%左右的比例无记名投票确定重点提案建议方案。

(四)征求意见。提案委员会就重点提案建议方案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意见。

(五)审定。重点提案建议方案由主席会议审定,并在区级新闻媒体和区政协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提案的交办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以及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协办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个。

第二十四条  在提案正式交办前,实行网上预交办。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在预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申请,逾期未提出改办申请的,视为无意见。交办机关对改办申请进行会审,认可后重新交办,原则上每件提案只受理一次改办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在线交办。内容涉及党群系统的,由区委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涉及政府系统、区属平台公司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归口交办;内容涉及重庆高新区管辖范围的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归口交办。提案正式交办采用网上交办、会议交办、行文交办等方式。平时提案和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交办方式相同。

 

第七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六条  承办提案的有关部门、镇(街道)及人民团体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九龙坡区委、区政府以及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应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提案所提意见建议,能够采纳落实的,应及时采纳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采纳落实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纳落实;对确实不能采纳落实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办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办理,在30日内将协办意见通过“提案管理系统”上传,由主办单位综合后书面答复提案者。提案办理一般应当在提案交办后3个月内办理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个月。提案转为的工作建议办理期限为3个月,不进行办理情况评价。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委员会或直接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了解提案办理有关情况,应邀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1个月内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填写征询意见表,如超过时限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如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写出书面说明报送交办机关和提案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可选择一批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或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案,召开专题提案办理协商会。

第三十一条  重点提案办理实行承办工作责任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机构承办。办理工作须面对面沟通协商,可采取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座谈、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重点提案督办实行区级领导领督办制度和相关职能机构协助督办制度,可采取区领导现场办公、政协主席会议、专题视察督办等方式开展。承办单位形成办理复文后须经负责督办的区领导审定后答复提案者。办理结果专题报送政协主席会并在区政协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提案办理复文要按规范格式撰写,行文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具有针对性,根据提案建议逐条作出答复。提案复文通过“提案管理系统”上传。并案处理提案复文报送第一提案者和并案提案者,联名提案复文报送第一提案者,工作建议复文报送提案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的委员可在“提案管理系统”查阅。办理结果涉及秘密的,可采取上门答复等方式与提案者沟通,不在网上提交复文。

第三十三条  提案督办工作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办理复文中承诺解决而未解决的,或因条件限制逐步解决的,次年提请区政协领导跟踪督办。视情选择办理已取得初步成效或需加大推进力度的重点提案,提请区政协组织专题视察。

第三十四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区年度考核,年底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八章  提案工作的评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评议工作是指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进行评议。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民主评议方案,由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六条  提案评议的主要方式有单向评议、重点提案办理评议、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双向评议”。

单向评议是指提案者在提案办复后通过“提案管理系统”填写办理意见征询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做出评价;重点提案办理评议是由提案委员会组织提案者、政协委员代表及提案涉及的相关群众代表,对当年部分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和效果开展评议;“双向评议”是对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开展评议。

 

第九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七条  高质量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针对性强。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情况准确、分析透彻、书写规范;

(二)建议可行,参考值高。建议具有可行性或前瞻性,对本区宏观决策、长远规划和相关部门的文件制定、工作改进有重要参考价值,或有助力于民生实事有效解决。

第三十八条  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评选条件:

(一)规范程序,讲求质量。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注重办实事、讲实效;

(二)注重落实,满意率高。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沟通协商,积极采纳落实建议,提案者反馈意见满意率高。

第三十九条  评选比例:

高质量提案为当年立案提案总数的10%左右,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为8—10个。

第四十条  评选程序:

(一)推荐:高质量提案由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按照要求推荐;提案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由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推荐;

(二)初评: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名单,以日常督察、督办、协商、评议情况为依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评名单;

(三)审定。初评名单报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在区级媒体和政协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高质量提案和办理工作成绩突出单位,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以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协委员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政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